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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环罚决201632号生存

发布时间:2020-05-05 08:21:06

巩环罚决〔2016〕32号

巩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巩环罚决〔2016〕32号当事人名称: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志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地址:巩义市北山口镇耐村园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6年7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扩建并投入试生产。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图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8月2日以《巩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巩环罚告〔2016〕第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书面申请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立即停止试生产;2、处捌万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巩义市中行惠民路分理处户 名:巩义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 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巩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 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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