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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非法集资案例部分有金融创新特征.DG

发布时间:2021-03-02 16:33:16

江苏发布非法集资案例 部分有金融“创新”特征

1月20日,江苏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2015年十大非法集资典型案例。“非法集资犯罪远比普通刑事案件抽象,其不法性有时相当不明显,甚至有金融‘创新’的特征。”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道通如此置评。

“除了不法性不明显,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人往往具有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与市场经验,并且会寻找适当的机会与对象下手。”蔡道通说,比如十大案例之一的“如东县葛某某民间借贷导致的非法集资案”中,他就是利用“****”、“公务员”、“最年轻的亿万富翁”、‘如东大少’等标签取得他人信任并向朋友圈吸收大量资金

希望你们都能够取得成就!。

“非法集资往往打着响应国家政策幌子,以改革创新为名目,假冒金融机构,以高额回报诱惑公众,对风险后果和法律底线视而不见,严重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很多老百姓受高利诱惑参与进去血本无归,不仅严重影响当前生活,也为未来留下了无穷隐患。”江苏省****金融办主任查斌仪表示,开展警示教育是提醒大家一定要分辨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不要轻易上当受骗,不要主动参与。

近年来,互联金融行业发展迅猛,在给实体经济提供更多资金、丰富市民投资渠道的同时,也存在非法集资的隐患。为此,江苏省互联金融协会副会长、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带头倡议全省互联金融企业诚信合法经营,远离非法集资,为保护投资人切身利益共同努力。

据悉,2015年,江苏P2P平台数量较2014年大幅增长,交易规模排全国第五。相应的,问题平台数量也有所增长,超过40家。周治翰说,问题平台有两个显著特点:成立时间短和注册资金较少。他建议,投资者在投资前要做好功课,详尽调查平台的背景、实力、市场口碑、历史信用状况等各方面情况,不贪图高收益,才可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会上,江苏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了该省2016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新标语:“珍惜自己的血汗钱、保卫父母的养老钱、守住子女的读书钱,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十大案例聚焦(部分)

案例一:江苏鼎亿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公司自2011年起,以月息2分的高息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并以公司名义与参与者签订借据。经审计,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1亿元,涉及4773人,给广大参与者造成重大损失。

案例二:常州汇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用P2P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3年6月,犯罪嫌疑人石某某注册成立常州汇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在上开设“汇宝信贷”民间理财平台,宣称是新型的P2P理财模式,年利率为20%,并承诺按期还本付息,至案发,石某累计向240余人吸收存款1700余万元。

案例三:无锡戴某以承建工程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0年10月以来,戴某因承建的工程缺少资金,设立4家空壳公司,以月息2%—7.5%在宜兴、常州、无锡等地,通过口口相传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达7亿余元,上述借款仍有3亿余元未归还。

案例四:南京刘某成立南京某创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利用P2P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3年9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注册成立南京某创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提供P2P小额信贷服务。该创投公司发布的借款人和借款信息大多为虚假信息,多数借款均直接转给公司股东个人使用,总融资额1600余万元。

案例五:常熟孙某设立鑫鑫贷公司利用P2P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至2014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孙某分别开设鑫鑫贷络P2P平台、华夏信P2P平台,并在群等公众媒体发布消息,以承诺投资款100%保本,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涉及人员达100余人,涉及金额达3000余万元。

案例六:苏州谭某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9年初至2014年4月份,谭某以个人名义,授意单位员工及亲朋好友,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将集资信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传播,扩大吸收存款的范围,通过口口相传方式向社会公众高息借款共计人民币约2.5亿元,借款人员近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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