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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权让炒房变本加厉

发布时间:2020-02-15 15:53:41

“后悔权”让炒房变本加厉?

核心提示

《消法》即将首次修订,三类商品交易可适用后悔权制度。

“交易后悔权”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通过本报点评,记者采访市民及商家,倾听各家说法。

今日有媒体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在即,中消协有关负责人介绍,修改中,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可以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此消息一出,立刻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消费者和商家各有说法,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通过本报对这一修改内容进行了点评。

消费者兴奋之余不无担忧

11日上午,在海口明珠广场,多位接受采访的市民对《消法》修订中即将涉及的“后悔权”问题予以肯定。“买套房子,往往是一个普通消费者半生积蓄,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又无法退货,给消费者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市民刘先生说,《消法》中如果能加入这些后悔权的内容,对处于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剂放心剂,这才是把维护消费者权益落到了实处。

采访中,也有一些消费者在兴奋之余有不少担忧。冯女士说,现在有一些人专门炒房子,如果法律给了购房者后悔权,炒房者会不会更变本加厉的炒房,因为有了这个规定,炒房者几乎没有什么风险,房子好卖就买下,不好卖就退掉。如果这样,楼市将招来更多投机者,房价则会炒得更高,最终吃亏的还是买房者。市民李先生说,关键在于修改内容在实际操作中要落到实处,否则不过是个噱头罢了。

商家称将处于不平等地位

和消费者相比,一些房产和汽车商家对消法中的“后悔权”内容表现出一致的忧虑。“如果购房者都可以因感觉不好而随意退房,那么市场将陷入混乱状态,开发商疲于应付,一旦遇到有投机者大批量退房,实力差一点的开发商将难以生存。”一位房地产老总如是说。

车商刘先生认为,这种“后悔权”应该有一定前提和条件,否则实际生活中肯定会引起争执,如果没有明显质量问题而能随意退货,商家则处于不平等位置。

省消委会

既保护正当权益也要防止滥用

11日,省消委会接受南国都市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此次消法修改将对“网上交易”等三类产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颇为引人关注。据介绍,后悔权即冷静期制度,是消费者单方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上述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

海南省消委会认为,在维权实践中,由于消费者和商家在对产品相关信息了解上的不对等,商品的更多信息只有消费者购买且使用之后才能了解到。而有些商家为了推销一些牟利价值高的商品或服务,诱使消费者在不冷静、不理性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因此建立冷静期制度,赋予消费者单方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可在合同签订的一定期限内,给消费者深思熟虑的时期,从而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当然,实行冷静期制度,也要防止后悔权被滥用,造成交易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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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律中就有关于试用权的相关规定,如消费者订购一个不了解其性能的货物,且是远程购买的并超过40欧元,则消费者拥有14天的试用期。

同时明确规定,14天的试用期,卖方必须用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提示。卖方不仅要提示有14天试用期,还应包括,买方在14天里拥有无因无偿的退货权。无因即不需要说明理由,无偿即货物退回去的费用仍然由卖方负责。如卖方没有书面形式提示,则一个月内任何一天,消费者都可以继续无因无偿地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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