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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各级政府和电网企业不得自行变动电价贸易

发布时间:2020-12-24 02:14:04

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发电企业与电企业的交易价格、跨省区电能交易价格以及电企业与终端用户的交易价格等方面对电价行为进行了规范:

●发电机组商业运营前,水电上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电价50%执行,火电、核电按80%执行;水电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电价。商业运营后,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电价。

●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具备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环保部门通知电企业,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 0个工作日后执行脱硫加价;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国家已规定价格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国家尚未规定价格的,由送受双方参考送端电平均上电价和受端电平均购电电价协商确定。送电省(区、市)电企业的输电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每千瓦时3分钱。

●电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颁布的电价标准执行。各级政府和电企业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电力用户销售电价,不得自行以大用户直接交易等名义实行电价优惠。

●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交纳国家规定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并由当地电企业负责代征并上缴。拥有自备电厂并与公用电连接的企业,应向接的电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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