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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农村新

发布时间:2019-12-13 23:32:32

我省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 农村新建住房不得超过3层

严格界定农村宅基地取得条件 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住房可补办用地手续

南国都市报11月13日讯( 党朝峰)11月13日,从省住建厅和省自然资源厅获悉,为进一步优化农村规划布局,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我省就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发出通知,对不符合“一户一宅”弄虚作假的市县,省政府将启动问责机制《通知》规定,村庄规划范围内新建住房不得超过3层,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2米对于采用政府提供特色建筑方案建房的农户,市县可依据财力给予一定奖励,实现农村建房有“新房、新村、新貌”

严格界定农村宅基地取得条件

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通知》要求,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地区,要抓紧开展规划编制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全省村庄建设规划修编工作做好村庄规划成果公示和宣讲,引导农户按规划要求有序开展农房报建

《通知》指出,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的农民建房要纳入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建设管控,建设布局、房屋高度、风貌等应符合规划要求;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依法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通知》强调,严格界定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条件村民建房应当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坚决贯彻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即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划拨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属拆旧建新的,如原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在符合村庄规划及“一户一宅”每户不超过175平方米的前提下,可适当扩大宅基地面积,并按有关程序办理报建对宅基地超过175平方米的,以及“一宅多户”、宅基地未确定到户的,分户建房或者重新建设时,应当按“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和当地政府规定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及宅基地面积分户建房需要申请新宅基地的,优先在原宅基地超过限额标准的范围内安排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以及不得再批准宅基地申请的情形,严格按照《海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施行

农房建设实行“一表两证”制度

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通知》提出,农房建设实行“一表两证”制度(即填报农村房屋建设规划报建申请表、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出具宅基地使用权属证明)

在村庄开发边界内拟使用原已确权登记发证的宅基地或空闲现状建设用地建房,应由建房户填写农村房屋建设规划报建申请表,并附建房用地权属证明(农户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在符合村庄规划和符合多规合一建设用地范围内,同时土地利用现状为集体建设用地的、满足“一户一宅”条件和宅基地面积符合标准的前提下,由村民小组出具同意建房用地意见书),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经审核同意并公示,建房户可直接向乡镇政府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由村委会协助向乡镇政府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通知》指出,实行联合办公、共享信息,提高农房报建审批效率乡镇规划建设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应合署办公,实施农房供地报建“一窗办理”

未依法取得宅基地即建设的住房

对符合条件的可补办用地手续

《通知》要求,稳妥处理历史遗留确权问题未依法取得宅基地即建设的农村居民住房,对符合“一户一宅”和规定使用面积的农村宅基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依法处理到位的前提下,可补办用地手续,并可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进一步核实并完善确权登记手续对不符合“一户一宅”和规定使用面积的农村宅基地,应逐步退出多余宅基地或缩减使用面积

省有关部门要加大农房建设督查指导力度,对领导不重视、进展缓慢、弄虚作假的市县,按规定约谈有关领导或提请省政府启动问责对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规划报建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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